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
第八条规定:“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的支出,在学历(学位)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 元定额扣除。同一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 个月。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,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,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。“
第十条规定:”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,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。”
根据税法规定,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继续教育有三种,即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、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。后两者强调的是职业资格类的继续教育,且只有列入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》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才可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。
注意:单位内部的在职培训,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继续教育。
①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信息(教育阶段、入学时间、毕业时间)
②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(教育类型、证书取得时间、证书名称、证书编号、发证机关)
★当前继续教育起始时间:
填写接受当前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的起始时间,具体到年月。
★当前继续教育结束时间:
填写接受当前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的结束时间,或预计结束的时间,具体到年月。
★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阶段:
区分“专科、本科、硕士研究生、博士研究生、其他”五种情形。
★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:
区分“技能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”两种类型。
★证书信息:
证书名称、证书编号、发证机关、发证(批准)日期需填写纳税人取得的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证书上注明的证书名称、证书编号、发证机关及发证(批准)日期具体到年月日。